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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但書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志江因犯竊盜、轉讓禁藥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 至11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聲明、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1 至11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欄應更正為「103 年度訴字第303號、104年度訴字第10號」外,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附表:
受刑人張志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15日23時許│103年7月17日前某日│103年7月某日23時許│
│ │ │晚上 │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3年度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83號 │字第4483號 │字第4483號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事│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4.02.02 │ 104.02.02 │ 104.02.02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定│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 決│ 104.03.16 │ 104.03.16 │ 104.03.1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770號 │字第770號 │字第770號 │
│備 註├─────────┴─────────┴─────────┤
│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25日13時許│103年7月29日前某日│103年7月29日 │
│ │ │晚上 │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83、4916、54│字第4483、4916、54│字第4483、4916、54│
│ │64號 │64號 │64號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事│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4.02.02 │ 104.02.02 │ 104.02.02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定│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 決│ 104.03.16 │ 104.03.16 │ 104.03.1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770號 │字第770號 │字第771號 │
│備 註├─────────┴─────────┼─────────┤
│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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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25日 │103年7月26日 │103年7月27日 │
│ │ │ │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83、4916、54│字第4483、4916、54│字第4483、4916、54│
│ │64號 │64號 │64號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事│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4.02.02 │ 104.02.02 │ 104.02.02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103年度訴字第303、│
│定│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號 │104年度訴字第10號 │
│判│ │號 │ │ │
│決├────┼─────────┼─────────┼─────────┤
│ │判 決│ 104.03.16 │ 104.03.16 │ 104.03.1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771號 │字第771號 │字第771號 │
│備 註├─────────┴─────────┴─────────┤
│ │編號6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編 號│ 10 │ 11 │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28日 │103年7月29日 │ │
│ │ │ │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花蓮地檢103 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83、4916、54│字第4483、4916、54│ │
│ │64號 │64號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
│事│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 年度訴字第10│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 104.02.02 │ 104.02.02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03號│103年度訴字第303、│ │
│定│ │、104 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號 │ │
│判│ │號 │ │ │
│決├────┼─────────┼─────────┼─────────┤
│ │判 決│ 104.03.16 │ 104.03.16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 │
│ │字第771號 │字第771號 │ │
│備 註├─────────┴─────────┴─────────┤
│ │編號6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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