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聲,270,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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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陳勝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勝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11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3 罪,分別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上開2 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後,於104 年5 月1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

是經核本件聲請雖僅記載受刑人係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或有錯漏,然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節,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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