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奇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奇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聲請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103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合計刑期1年9月(聲請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在監獄執行中,於 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3年1月16日送監執行,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4年10月15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4年9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10401045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