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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進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58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5833號被告賴進傑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手機殼25件、仿冒Hello Kitty手機套14個、仿冒Hello Kitty集線器1個、仿冒Hello Kitty手機吊飾1個、仿冒Hello Kitty防塵塞2個、仿冒Melody商標手機殼7個、仿冒Melody商標手機套1個、仿冒雙子星商標手機殼2個、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5個、仿冒拉拉熊商標集線器1個、仿冒庫洛米商標手機殼1個、仿冒Cath Kidston商標手機套1個、手機殼包裝盒203個、手機殼包裝盒底座220個、手機殼廣告看板 2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 503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訂有明文。
再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進傑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583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503號),確為仿冒商品等情,業據受刑人於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商標侵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商標鑑定報告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商標鑑定資料及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該等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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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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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貳拾伍件 │
│ │手機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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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拾肆個 │
│ │手機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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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壹個 │
│ │集線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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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壹個 │
│ │手機吊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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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貳個 │
│ │防塵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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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Melody」商標手機殼│柒個 │
├──┼────────────┼─────┤
│ 7 │仿冒「Melody」商標手機套│壹個 │
├──┼────────────┼─────┤
│ 8 │仿冒「雙子星」商標手機殼│貳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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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伍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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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仿冒「拉拉熊」商標集線器│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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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仿冒「庫洛米」商標手機殼│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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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仿冒「Cath Kidston」商標│壹個 │
│ │手機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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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手機殼包裝盒 │貳佰零參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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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手機殼包裝盒底座 │貳佰貳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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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手機殼廣告看板 │貳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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