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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秀妹
周張雄
潘玉慧
呂政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3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現金麻將壹副、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塑膠牌尺肆支及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等4 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2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從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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