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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學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貳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於104 年1月9日下午4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該案扣案晶體2包(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母親江金蓮於103年12月12日上午6時26分許,至被告位在花蓮縣鳳林鎮○○路000 號居處打掃時,在該居處酒櫃上發現後將該等物品交予員警扣押,業經證人江金蓮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3頁至第5頁),是該扣案之晶體2 包非供被告於該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未於該判決併予沒收,有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7 號判決在卷可查。
又查該晶體2包經警送請鑑定,鑑定結果為該晶體2包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2898公克、0.1373公克),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3月11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其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時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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