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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美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美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三、再按非法持有毒品係繼續犯,其持有係行為之繼續,而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查獲前持有毒品均屬犯罪行為之繼續而為犯罪時間。
經查:受刑人許美仙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再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首先確定判決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而該案件於民國103年9月4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
又查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係受刑人於 103年9月中旬某日,在花蓮縣花蓮市綜合市場內某處,向綽號「阿欽」之成年人無償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 103年10月28日20時許,因另案為警搜索扣得上開毒品而查獲等情,有附表編號4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憑。
綜上,受刑人附表編號4持有毒品行為終了應以103年10月28日因另案為警查獲之時為其犯行之終了日,而該日係於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之後,不合前揭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前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本院自不得再就該部分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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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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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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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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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6日 │102年2月12日 │103年8月20日上午3時4│103年9月中旬某日至同│
│ │ │ │7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年10月28日20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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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 │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2603、2731、3755、│第2603、2731、3755、│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3756、4355、4920、49│3756、4355、4920、49│字第484號 │第5551號 │
│ │21、5170號 │21、517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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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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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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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72號 │102年度訴字第272號 │103年度花簡字第408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34號│
│事實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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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8月22日 │103年8月22日 │104年3月31日 │104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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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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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72號 │102年度訴字第272號 │103年度花簡字第408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34號│
│判 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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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9月14日 │103年9月14日 │104年4月27日 │104年8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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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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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2,經花蓮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72號判│ │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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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3,經花蓮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
│ │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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