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玉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玉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玉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2.15至104.02.│103.05.26上午某時 │103.08.04上午某時 │
│ │16某日下午 │許 │許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42號 │偵緝字第11號 │偵緝字第12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104年度簡字第130號│104年度簡字第131號│104年度簡字第131號│
│ │案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09.23 │104.09.24 │104.09.24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104年度簡字第130號│104年度簡字第131號│104年度簡字第131號│
│ │案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4.10.16 │104.10.16 │104.10.16 │
│ │確定日期│ │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
│備 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字第2742號 │字第2742號 │
│ │字第2718號 ├─────────┴─────────┤
│ │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