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聲,765,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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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鄭德福
被 告 鄭仁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鄭仁男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德福為被告鄭仁男之父,被告之母劉春美業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死亡,預計同年月15日出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案件判決後,經被告上訴而由原審法院將被告併卷證資料送上級審法院審理之時起,即已脫離原審法院之繫屬。

經查,被告因本件殺人未遂等案,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被告上訴後,本案業於104 年11月18日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

是被告已非屬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自非本院所得審究,應予駁回。

至被告因母親喪亡,如符合羈押法第38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1 之相關規定,得申請辦理於戒護下返家奔喪,此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13日聯繫告知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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