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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國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7月及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杜國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368號駁回上訴確定(甲案);
又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乙案);
上揭甲乙二案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99年度聲字第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丙案);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丁案)。
受刑人於98年12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丙案及丁案,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5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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