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花交簡,693,2015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花交簡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湘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速偵字第1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湘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證據「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實施酒測民眾權益告知表1 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湘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中(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 頁),且酒後騎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長期廣為宣達周知,被告應可知悉酒後駕車對自身及公眾均具有危險性,卻仍於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基於返家之動機及目的(見偵卷第8 頁),騎乘輕型機車上路,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顯心存僥倖,並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駕駛態度甚為輕率,足認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有不當;

又其為警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數值非低,幸未釀成任何具體車禍及人員傷亡;

復兼衡其未婚、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5頁及本院卷第3頁),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勉改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123號
被 告 謝湘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湘怡於民國104年11月2日21時許起至翌(3)日3時許止,在花蓮縣花蓮市國民八街之「桃花源 KTV」飲用啤酒後,仍於同(3)日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QGF 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3)日4時41分許,行經花蓮縣花蓮市○○○路00號前,因車身搖擺不定而為警攔檢查獲,並於同(3)日4時43分許,當場測得謝湘怡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64mg/l。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湘怡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紙附卷可稽。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期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