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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孟宸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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