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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慧
魏嘉賢
魏鈺晟
魏嘉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黃德記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04年度選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黃德記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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