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侵附民,5,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陳○語
附民被告 鍾兆方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陳○語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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