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原交易,47,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沛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沛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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