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玉秩易,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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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玉秩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
被 處 罰人
即被移送人 林亞巡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以104年度玉秩字第2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104年7月23日玉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亞巡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亞巡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以104 年度玉秩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而被處罰人於裁定書合法送達後,未於5 日內提出抗告,上開裁定因此確定,又被處罰人於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因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 5日;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經本院104年6月16日104年度玉秩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5,000 元,並於104年6月29日確定,該裁定及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於104年7月6 日送達被處罰人本人親收,執行通知單上並載明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易以拘留,詎被處罰人仍逾期未完納等情,有卷附之聲請書、送達證書、聲請人所檢送之執行通知單、本院104年度玉秩字第2號裁定書影本等資料,本院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以前開裁定所處罰鍰金額為5,000 元,因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5日乘以900元之積即 4,500元,按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罰鍰總額5,000元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即以1,000元折算1日,而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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