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鴻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鴻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鴻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8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