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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團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團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劉團安前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在案,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傷害、妨害自由、槍砲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後,於104 年12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
是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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