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花交簡,45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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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花交簡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宥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前科紀錄:黃宥勝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4年3月25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止,在花蓮縣吉安鄉○○路0段000號飯店地下室飲用洋酒約翰走路3杯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旋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接續自上開飯店至其位於同縣花蓮市○○○街00號居處,再由其上開居處,騎乘前揭機車,欲返回上開飯店拿取物品,迄於翌(26)日凌晨0時40分許,途經同縣吉安鄉○○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且有闖紅燈之情形,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於104年3月26日凌晨1時17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數值為每公升0.71毫克,而悉上情。

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一)被告黃宥勝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員警偵查案件報告書、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酒後駕車執法,民眾權益告知表、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表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被告於同日、同次酒後騎車自上開飯店至其居所,復自上開居所,騎車至上開飯店,多次酒醉騎車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有如前科紀錄欄所載科刑及執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宜交簡字第296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執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可徵其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

又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其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

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個性及行為均會改變;

達到每公升1.0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

達到每公升1.5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

達到每公升2.0毫克時,體溫與血糖均降低,肌肉控制差,甚且導致癲癇發作;

達到每公升3.5毫克時,則已至神智不清,反射減低及呼吸抑制等情,業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說明綦詳,而被告經警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足徵其應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等情,顯不適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

然其於本案,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猶心存僥倖騎車上路,已嚴重危害行車安全,幸未肇生事故,然所為實無可取,應予譴責非難;

兼衡其所騎乘輕型機車車種、經警所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及智識程度、勉持及業工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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