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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宋鳳嬌
訴訟代理人 李貞如
被 告 鍾哲倫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花交簡字第53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哲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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