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訴,211,20151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04年10月23日之104年度訴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宏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