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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4 年12月23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訊問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4 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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