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訴,57,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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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斌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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