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5,原易,109,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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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振輝
選任辯護人 許嚴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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