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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羅嘉祥
被 告 胡振輝
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09號,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39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胡振輝因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羅嘉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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