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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思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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