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5,易,575,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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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思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105年度易字第57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思源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575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件仍有調查之必要,經受命法官於106 年5月8日裁定命再開辯論,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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