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5,訴,302,2017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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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明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原定106年5月 2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6年5月4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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