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6,原簡上附民,1,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鍾志忠
被 告 黃新德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新德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鍾志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