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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羅崇桓
被 告 陳志誠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易字第3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誠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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