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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廷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廷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廷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廷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附表編號2至17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張廷宏之請求而提出,並經其簽名捺印,有受刑人張廷宏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106 年度執聲字第309號卷第5頁)。
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17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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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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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2.02 │102.12.29 │102.12.04 │
│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
│ 年 度 案 號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
│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12.31 │104.12.31 │104.12.31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01.18 │105.01.18 │105.01.1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2號 │
│備 註│第1493號 │(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經花高分院以104年度上│
│ │ │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2.08 │102.12.09 │103.01.06 │
│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
│ 年 度 案 號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
│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12.31 │104.12.31 │104.12.31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01.18 │105.01.18 │105.01.1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2號 │
│備 註│(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經花高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 │
│ │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1.08 │103.01.11 │103.01.17 │
│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
│ 年 度 案 號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
│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12.31 │104.12.31 │104.12.31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01.18 │105.01.18 │105.01.1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2號 │
│備 註│(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經花高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 │
│ │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1.11 │102.10.29 │102.11.04 │
│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
│ 年 度 案 號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
│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12.31 │104.12.31 │104.12.31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01.18 │105.04.13 │105.04.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89號 │
│ │第362號(編號2至17所│(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經花高分院以104年度上│
│備 註│示之罪,經花高分院以│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
│ │刑7年6月)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3年8月(聲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書附表誤載為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1.26 │102.12.05 │102.12.04 │
│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
│ 年 度 案 號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
│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12.31 │104.12.31 │104.12.31 │
├───┼────┼──────────┼──────────┼──────────┤
│ │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04.13 │105.04.13 │105.04.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89號 │
│備 註│(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經花高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 │
│ │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2.06 │102.12.10 │104.11.21 │
│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1289、1290號(聲請│第1289、1290號(聲請│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字第93號 │
│ │字第1289號) │字第1289號) │ │
├───┬────┼──────────┼──────────┼──────────┤
│ │ │ │ │ │
│ │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105年度花簡字第8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12.31 │104.12.31 │105.03.31 │
├───┼────┼──────────┼──────────┼──────────┤
│ │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105年度花簡字第8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5.04.13 │105.04.13 │105.04.2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89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備 註│(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經花高分院以104年度上│第1172號 │
│ │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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