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6,附民,21,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沈素霞
張弘毅
張惠珍
張靜宜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俊毅
被 告 鄭明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鄭明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沈素霞等五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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