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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好免
被 告 林隆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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