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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雄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徐志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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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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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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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8.03 │102年8月底~102年9月│102.10.15 │
│ │ │6日間某日晚間8時許 │ │
│ │ │ │ │
├────────┼──────────┼──────────┼──────────┤
│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
│ │第4968、4982號、103 │第4968、4982號、103 │第4968、4982號、103 │
│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偵字第146號(聲 │年度偵字第146號(聲 │年度偵字第146號(聲 │
│ 年 度 案 號 │請書附表漏載102年度 │請書附表漏載102年度 │請書附表漏載102年度 │
│ │偵字第4982號、103年 │偵字第4982號、103年 │偵字第4982號、103年 │
│ │度偵字第146號) │度偵字第146號) │度偵字第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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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01.29 │103.01.29 │103.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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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02.27 │103.02.27 │103.02.2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22號 │
│備 註│(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 │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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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9.07 │102.09.14 │102.09.19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緝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8號 │第1082號 │第74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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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15│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3.06.30 │103.06.18 │103.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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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15│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3.07.22 │103.07.14 │103.07.14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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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01號 │
│備 註│第1870號 │(編號5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原簡字 │
│ │ │第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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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9.25 │102.10.16 │102.10.18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45號 │第746號 │第28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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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06.18 │103.06.18 │103.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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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07.14 │103.07.14 │103.07.14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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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01號 │
│備 註│(編號5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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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0.20 │102.09.08 │102.09.07 │
│ │ │ │ │
├────────┼──────────┼──────────┼──────────┤
│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5219號、103年度偵 │第2805號 │第1664、2668號(聲請│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79號 │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
│ │ │ │字第26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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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4│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1│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06.18 │103.07.09 │103.07.07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簡字第31號 │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4│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21│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103.07.14 │103.07.28 │103.08.04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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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 │第1901號(編號5至10 │ │ │
│備 註│所示之罪,經本院103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年度原簡字第31號判決│第1992號 │第2071號 │
│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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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8.03 │102.09.14 │102.09.14 │
│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3076、3157號(聲請│第3076、3157號(聲請│第3076、3157號(聲請│
│ 年 度 案 號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書附表漏載103年度偵 │
│ │字第3157號) │字第3157號) │字第3157號)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46│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46│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46│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08.19 │103.08.19 │103.08.19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46│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46│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46│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3.09.17 │103.09.17 │103.09.1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13號 │
│備 註│(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 │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底某日19時許│102.10.18 │102.09.11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126號 │第4343號 │第4343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15號│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08.28 │104.02.26 │104.02.26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15號│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09.22 │104.03.20 │104.03.2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33號 │
│備 註│第2366號 │(編號17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原簡字 │
│ │ │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9.11 │102.07.31 │102.07.27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343號 │第4343號 │第4343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02.26 │104.02.26 │104.02.26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4.03.20 │104.03.20 │104.03.2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33號 │
│備 註│(編號17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 │
└────────┴────────────────────────────────┘
┌────────┬──────────┬──────────┬──────────┐
│ 編 號 │ 22 │ 23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7.19 │102.07.15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4343號 │第4343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02.26 │104.02.26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8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4.03.20 │104.03.20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33號 │ │
│備 註│(編號17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原簡字 │ │
│ │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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