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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謙一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謙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0374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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