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6,附民,28,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王勝鋒
被 告 顏維勲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6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假執行之聲請及陳述均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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