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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游慶聲
被 告 陳秀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陳秀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游慶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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