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7,單禁沒,9,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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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鈞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8號),聲請對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重如附表)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鈞智於民國105 年4 月24日23時5 分至23時59分內某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花蓮縣玉里鎮安通山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1月3 日21時許,在其花蓮縣玉里鎮民國路1 段140 號住所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經警持拘票於105 年11月4 日將被告拘提到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共5 包及殘渣袋1 個,均係違禁物,且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即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105 年間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16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106 年2 月21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堪可認定。

(二)而被告於105 年11月4 日為警查獲時,當場查獲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晶體5 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中心檢驗結果,僅抽檢其中編號1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 號1 包(驗餘毛重0.7467公克,下稱受抽檢扣案物),其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該中心105 年11月17日慈大藥字第105111758 號函文所附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119號卷)。

是上開受抽檢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

又被告為警緝獲後,於105 年11月4 日14時5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與可待因之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 年11月17日慈大藥字第105111723 號函所檢附之檢驗總表、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件體採集送驗記錄表第一聯、第二聯附卷可參(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119號卷),即被告持有受抽檢扣案物甲基安非他命1 包之犯行為其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嗣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犯行,經上開觀察、勒戒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綜上,被告前揭持有受抽檢扣案物甲基安非他命1 包,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鑑驗取樣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0.0089公克),毋庸諭知沒收銷燬。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於檢察官另聲請沒收扣案之其餘4 包晶體及殘渣袋1 個部分,均未經鑑定確認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證明係違禁物,難以逕予宣告沒收。

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認該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制違禁物之積極事證,則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編號│鑑驗結果    │驗餘毛重(公克)│
├──┼──────┼────────┤
│一  │甲基安非他命│0.74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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