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7,聲,134,2018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芳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6年度玉交簡字第86號、第144號刑事判決各1 份、受刑人林義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