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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高德勝
被 告 陳慶源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花簡字第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慶源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高德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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