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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劉丹妮
被 告 楊志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 年度花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花簡字第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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