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交附民,24,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李正文
被 告 彭吉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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