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8,原附民,12,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純玉

被 告 唐筱菁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易字第2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唐筱菁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林純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鄭咏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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