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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洪秋培
被 告 張慧欣
被 告 共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吉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慧欣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1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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