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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
訴訟代理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侵訴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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