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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竹君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竹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竹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先後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法院,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所附之受刑人謝竹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後,認有下列疏漏,爰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1、附表1 及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部分,補充為「花蓮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687、3598號」。
2、附表4 至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部分,補充為「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61 、1690、1747、1863號」。
3、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欄部分誤載為「109 年度訴字第307 號」應更正為「106 年度訴字第307 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附表】受刑人謝竹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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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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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15日 │拘役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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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04月12日│106 年05月13日│107 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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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687、 │花蓮地檢107 年│
│ 年 度 案 號 │3598號 │度偵字第3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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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 │案 號│106 年度花簡字第569 號 │107 年度花簡字│
│最 後│ │ │第460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07日 │107 年10月03日│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 │案 號│106 年度花簡字第569 號 │107 年度花簡字│
│確 定│ │ │第460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01月15日 │107 年10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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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花蓮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58 號 │花蓮地檢107 年│
│ │ │度執字第3323號│
│ ├───────────────┴───────┤
│ │編號1 至11業經108 年聲字第123 號定應執行拘役 │
│ │1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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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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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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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拘役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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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1月13日│106 年12月22日│106 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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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61 、1690、1747、1863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348 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11月19日│107 年11月19日│107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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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348 號 │
│ ├────┼───────┬───────┬───────┤
│確 定│判 決│108 年01月03日│108 年01月03日│108 年01月03日│
│判 決│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61 號 │
│ ├───────────────────────┤
│ │編號1 至11業經108 年聲字第123 號定應執行拘役 │
│ │120 日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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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1月29日│106 年12月08日│106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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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61 、1690、1747、1863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348 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11月19日│107 年11月19日│107 年11月19日│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348 號 │
│ ├────┼───────┬───────┬───────┤
│確 定│判 決│108 年01月03日│108 年01月03日│108 年01月03日│
│判 決│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61 號 │
│ ├───────────────────────┤
│ │編號1 至11業經108 年聲字第123 號定應執行拘役 │
│ │120 日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5 日 │拘役20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01月11日│107 年01月15日│105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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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61 、 │花蓮地檢106 年│
│ 年 度 案 號 │1690、1747、1863號 │度偵緝字第274 │
│ │ │號 │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34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
│最 後│ │ │30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11月19日│107 年11月19日│106 年11月28日│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臺灣花蓮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 ├────┼───────┴───────┼───────┤
│ │案 號│107 年度花簡字第34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
│確 定│ │ │307 號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01月03日│108 年01月03日│106 年1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61 號 │花蓮地檢109 年│
│ │ │度執撤緩字第10│
│ ├───────────────┤號 │
│ │編號1 至11業經108 年聲字第123 │ │
│ │號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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