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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蘋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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