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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冠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23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2月23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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