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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婉君
被 告 陳瑞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上字第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審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花簡字第67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後,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而於同年4月19日提起上訴,而原告謝婉君於同(19)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認原告係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號被告陳瑞榮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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