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111年度偵字第4597號、第5489號、第578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999號、第7111號、第769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2月21日宣判,惟因發現另有移送併辦,就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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